湖 南 省 证 券 业 协
会 章 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五章 资 产
第六章 终 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HUNAN)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湖南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的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和湖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协会的职责:
(一) 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向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二) 贯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湖南证券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 收集、整理证券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 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做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八) 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 开展证券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南证监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湖南境内从事证券业务或相关业务的机构;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依法批准设立的湖南境内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加入协会;湖南境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其他符合前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理事会根据对会员分类管理的需要设定会员类别,理事会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第十五条第一、四项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湖南证监局委派。
第二十二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资格的解除;
(七)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八)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九)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协会预决算;
(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协会名称、办公住所、注册资本金的变更;
(八)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南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二、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常务理事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湖南证监局提名。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秘书长;
(三)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四)聘任副秘书长、聘任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或金融界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热爱或支持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证监局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证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证监局备案,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报湖南证监局备案,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 月 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