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证券行业道德公约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证券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证券机构的行业自律,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共同商定,订立《湖南省证券行业道德公约》,全体成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坚持“三公”原则。证券机构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客户,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条 诚实信用。证券机构不得欺诈客户,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第四条 勤勉尽责。证券机构应当以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从事工作,积极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保守秘密。证券机构应当依法对客户的一切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清正廉洁。证券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杜绝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证券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严禁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
第八条 倡导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自觉维护证券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公正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