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湖南省证券业协会章程》及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会 籍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证券业协会章程》,凡符合会员条件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向本会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有关文件;
(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七)本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递交本会的申请书至少须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成立以来的发展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理由;
(三)承诺承认本会章程,并履行章程及有关规则;
(四)本会或申请单位认为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会收到申请单位递交的第四条所述的文件,在30日内按章程规定对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登记表",
对不符合入会要求的申请单位予以函告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确认申请单位收到"会员登记表"后, 需在30日内(以邮戳为准)寄回本会,否则需要重新申请。
第八条 收到申请单位递交的"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本会向申请单位发放同意入会的批准文件及《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二)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对自动退会的会员,协会将收回其会员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应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教育、引导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协会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会员须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报送如下材料: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总结;
(二)按期报送工作简报、内部刊物;
(三)本会因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与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年会费:
(一)会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交纳当年年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免缴当年年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函告本会:
(一)变更章程;
(二)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变更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六)变更法定地址;
(七)会员和本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与会员或会员与客户发生纠纷可请本会帮助调解。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本办法及本会有关规定,本会说服无效,提请理事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本办法及本会有关规定的会员,本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纪律处分:
(一)批评;
(二)会内通报;
(三)免去在本会的职务;
(四)公开谴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本会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本会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处分不服,可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本会将修订补充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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